河南南阳,一男子意外得知,只要把500块钱存入
银行30年,就可以获得181869.5元!没想到30年后,其儿子去取钱时,却遭到了拒绝,无奈之下,双方只好对簿公堂!(案例来源:裁判文书网)30年前,刘老汉发现,银行推出一种特殊存款产品,不仅贴息保值,还有异常高的回报,但存款期限却长达30年。
刘老汉经过一番深思熟虑,决定投资这笔钱,毕竟高
利息加上国家背书,风险几乎微乎其微,于是便存入了500元。那时的500元,对于刘老汉来说,简直就是一笔巨大的投资,而那本存折,也成了他宝贵的财富,他小心翼翼地将其妥善保管。可命运,总是出人意料,时间还未跨过那30年的大门,刘老汉便撒手人寰。家人们在料理他的后事时,并未发现那个存折。直至几年后,当刘老汉的妻子整理老物件,准备搬到儿子
刘先生家中时,那个尘封已久的存折出现了。这个意外发现,让刘家人感到既惊喜又迷茫。经过一番讨论,刘先生决定,亲自去提取这笔款项。哪曾想,刘先生到达当初存款的银行时,却遭到了拒绝。对方表示,由于10年前的金融改革,他们将之前的业务,转给了另一家银行,因此建议他到那家银行进行兑付。可是当刘先生来到另一家银行时,却被告知,根据双方的约定,这笔存款的兑付责任,仍应由原银行承担。这一波三折的过程,让刘先生陷入了困境,两家银行也因此产生了争执,这让刘家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。无奈之下,刘先生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,要求他们承担兑付责任。
刘先生提起诉讼的理由,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:1、刘先生持有的存折,是30年前由银行正式发放的,这证明了其合法性和真实性。根据《商业银行法》的规定,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。2、刘先生的父亲在存款时,是基于银行的高利息承诺和国家背书,而作出的决定,基于这种信赖关系,存款人有权要求银行履行合约义务。3、虽然银行在10年前的改革中,将部分业务转移给了其行,但这种转移不应该影响到存款人的权益。作为原始存款行,应承担起对客户的责任,无论其业务是否被转移。4、尽管存款是在计划经济时期进行的,但其合法权益,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5、关于银行提出的利息调整问题,刘先生则认为,存单上明确规定的利率应该得到尊重,因为这是他父亲当初选择该存款产品的主要依据。综上所述,刘先生要求银行,必须履行其对存款人的原始承诺,保障其合法权益,即使在银行业务转移或经济体制变革的情况下,这些权益也不应受到影响。可银行也不是吃素的,两家银行的辩解理由概括如下:1、存单期限问题:移交银行提出,存单有效期最长为8年,而刘先生的存单有效期为30年,已经超出法定期限。因此,双方的储蓄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。2、业务转移责任:他们已经将相关业务权利义务,移交给了另一家银行。因此,他们主张刘先生应向被移交的银行主张其取款权利。3、存款利息调整问题:由于此类储蓄利息过高,上级银行在事后不久要求进行整改,即将储户的本金退还给储户,并按照同期存款,最高利息进行计算。因此,刘先生的存单利息,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。4、移交银行还辩称,刘先生的父亲,在计划经济时期进行的存款,而目前是市场经济,因此不能用现在的法律,解决当时的问题。5、而被移交银行则辩称,尽管《移交协议书》约定了将该笔存款,移交给他们,但该协议同时约定了,对2000年10月前移交的存款利息,由移交银行承担。因为老刘的存款是在1998年存入的,他们认为,本存单的兑付义务,不属于他们。虽然这些辩解,体现了银行在面对高额利息存单,所采取的不同立场和法律解释,但一审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。一审认为,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。老刘去世后,他的继承人已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,并已通知银行,因此刘先生有权主张他的权利。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公告,保值补贴存款的期限最长为8年,超过此期限的存款,只能按原利率计息,不再享受补贴利息。因此,一审认定案涉存款单中,超过8年的储蓄部分无效。尽管被移交银行主张,2000年以前的权利义务应由移交银行承担,但未提供证据,因此一审认定,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合同有效部分的责任,即支付刘先生本金及利息48865.2元。此外,移交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,有责任遵守金融政策,由于其违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,存在重大过错。因此,支付剩余22年应得的利息133004.3元。一审判决:被移交银行支付48865.2元存款本息,移交银行支付133004.3元损害赔偿,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分担。一审判决后,两家银行均不服,遂提起上诉,但二审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,维持了原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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