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新“国九条”对公募
基金行业着墨颇多,还首次提出了修订“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”(下称“评价制度”)。评价制度关系到基金
公司的方方面面,如渠道产品准入、创新业务资格、公众品牌形象等。且从保险、券商等机构的经验来看,建立统一的分类评价机制是大势所趋。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,基金业早在几年前就广泛讨论过建立分类评价制度一事。但由于在指标分类等方面缺乏共识,该事情一直未能推进。如今在新“国九条”契机下,业内最新讨论已纳入了投研能力、特色属性等维度。基金业能否就此建立起一套广泛适用的分类评价制度,让不同机构的差异化、特色化经营得到公平、公正评价?分类评价关系到长线资金质量修订评价制度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,不仅在于首次提出,更在于其在新“国九条”背景下的重要意义。从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情况来看,各家公募反应热烈,中小公募呼声明显高于大型公募。“从起初的基金产品评价、投研框架搭建到如今的管理人评价,一切都是在‘探索—创新—修正’过程中前进的,只要坚持以持有人利益为重,就能持续推陈出新,实现高质量发展。”某公募高管对证券时报记者说。“实际上早在几年前,基金业就开会讨论过这个事情。”某公募市场总监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,当时大中小型公募都有代表出席讨论会,虽然没能达成共识,但从那时起就有了基本预期,即分类评价这个事一定会做,是大势所趋。针对本次情况,该市场总监敏锐发现,“修订分类评价制度”这一提法不是放在新“国九条”第五部分,而是放在了第七部分,即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,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。“起码在新‘国九条’语境下,这个分类评价会关系到长线资金的投资质量。银行、保险、养老金、社保基金等大机构的委托资金体量大,关系到资本市场稳定性甚至是整个国民生计,投资决策会非常严谨,他们在投资公募基金时,需要有明确可循的管理人分类标准。”“这是公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举措,新‘国九条’明确提出可谓正当其时。”券商专业人士刘畅对记者表示,近年来公募行业经历了一轮爆发式增长,公司数量已有100多家,成立时间、管理能力、禀赋优势也都不一样,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广泛适用的分类评价制度,这样了解各家公司情况就会更加直观。基金公司评价制度有其特殊性在当下资本市场里,金融机构评价已非鲜事。但要探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,需要区分两个问题:一是普适大逻辑,二是机构特殊性。金融机构的分类评价,很大程度上是宏观金融审慎管理演化的结果。2008年的金融危机,美国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不仅引发资本市场剧烈动荡,还导致了明显的经济衰退和相关系列问题。各国此后虽拿出了各种应对方案,但无论是市场化清算破产还是政府介入救助,都会带来高昂成本。正是因此,加强核心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,成为防范风险的重要内容。2011年,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(G-SIB)概念,从跨境活动、规模等五个维度构建指数模型确立识别标准。从2012年起,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(FSB)根据银行机构上一年的相关数据,发布当年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,中国多家核心银行机构跻身其中。除银行外,中国目前制定了分类评价的金融机构还有保险公司、证券公司、信托和期货公司。在这一背景下,建立公募基金公司分类评价机制,无疑只是时间问题。但和其他机构不同,基金公司的评价制度有其特殊性。根据前述公募市场总监透露,前几年的业内讨论之所以没达成共识,主要在于评价指标分歧。“当时提出的评价指标,主要是管理规模和经营利润,有相当部分基金公司不赞成。如果只考察规模和利润,会忽视不少中小公司的发展特色。”此外,前述公募高管表示,基金公司固然有规模、发展时间、业务重点和方向等区别,但这不必然意味着优劣高低。分类评价制度应为各类管理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,让不同机构的差异化、特色化经营得到公平、公正评价。这还意味着,基金管理人评价要实现内外部标准明确化。有业内人士表示,基于过往长期业务互动,和基金公司有合作的机构,特别是财富管理业务较成熟的券商和银行等代销机构,实际上都有着一套内部评价制度。这次提出的分类评价制度建设,实际是把这类已存在且有着相当部分共识的制度明确化、规范化,与资管行业整体发展趋势是吻合的。“当前,一些机构在对基金管理人评价时,普遍使用的指标是资产规模、产品类型、历史业绩等简单量化排名,专业深度与广度均值得商榷,且显著偏好大中型头部机构,对新、小机构不太友好,这些评价的效果已被市场多次质疑。”前述公募高管说。可围绕三大维度展开那么,该制度建设到底该如何分类、如何评价?针对制度落地问题,业内人士的思路入口依然是基金公司特殊性。“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属性不一样,公募不能完整照搬券商分类评价制度。”某大型券商负责公募准入负责人分析,券商的分类评价体系,主要针对的是合规展业和经营风险,以此来制定相关指标得出最终评分。根据《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》,券商机构分类评价有5大类11个级别,评价指标大体有六类,分别是资本充足、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、动态风险控制、信息系统安全、客户权益保护、信息披露。这些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,券商不得用于广告、宣传、营销等商业目的。就大方向而言,一位有着10多年从业经验的公募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,在当前语境下,基金管理人的分类评价标准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合规维度,其次才是业绩,特别是业绩稳定和持续性,再次是产品策略结构合理性,可重点考核权益产品。在此之后,才应该是规模等指标。上述券商专业人士刘畅的建议更为具体,他认为基金公司分类评价可围绕三大维度展开:一是综合实力,可观察基金公司的非货规模、产品数量、股东背景等维度;二是投研能力,主要考察基金公司的业绩情况、投研架构、基金经理年限、产品线布局等方面;三是特色化能力,基金公司是否在某些领域具备差异化的产品、业绩、策略等方面的特色,以此作为加分项。针对基金产品,前述公募高管还给出了三个“分开”建议:主动与被动产品分开;权益、固收、FOF、境内外等要分开;常规与特色产品要分开。“能做好主动管理不等于能做好被动管理,能够做好权益和固收管理,不一定能做好FOF或QDII管理。”他还建议,在定量指标基础上还应做好定性评价,这对基金业差异化发展尤其重要,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情况、专业能力高低、成就贡献大小、敬业精神评判、创新价值评估等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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