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经纬12月11日电 累计减持5%后不仅未履行信披义务,更进一步卖出超亿元
股份,中化岩土董事长拟被罚超1100万元。中化岩土11日晚间披露《关于持股5%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》称,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、董事长吴延炜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证监会《立案告知书》,因吴延炜涉嫌“中化岩土”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。12月11日,公司接到吴延炜通知,获悉其已于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据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经查,吴延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:吴延炜为中化岩土持股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。2019年1月7日,吴延炜披露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》。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,吴延炜持有中化岩土3.56亿股,占中化岩土总股本的19.68%。2019年8月13日,中化岩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,吴延炜持股比例变为19.74%,持股数量不变。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,吴延炜多次减持中化岩土股份。2020年4月29日,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5%时,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,且未停止交易,迟至2021年5月17日披露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》。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5%后至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前,违法卖出“中化岩土”合计3362.00万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1.86%,违法减持金额1.01亿元。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,违法所得为407.00万元。北京证监局认为,吴延炜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、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、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北京证监局拟决定:对吴延炜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,给予警告,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;对吴延炜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“中化岩土”的行为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407.00万元,并处以610万元的罚款。中化岩土表示,本次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上市公司,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。公开资料显示,中化岩土成立于2001年,是国内岩土工程行业首家上市公司,业务涵盖工程服务、通用航空、文化旅游、投资等领域。2019年,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,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。业绩方面,2022年前三季度,中化岩土营收为12.59亿元,同比回落63.48%;净亏损1.85亿元,同比回落275.93%。(中新经纬APP)【编辑:王永乐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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